罪犯获得表扬、记功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广东省监狱罪犯奖惩规定》第四章的内容,罪犯获得表扬、记功等奖励条件和程序罗列如下: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法
第二十条 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第二十一条 奖励以月嘉奖为基础,累进评表扬、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表现突出的予以记功、立功、重大立功。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对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但不得重复奖励。
已使用过的考核结果不得累加计算。
第二节 嘉 奖
第二十三条 罪犯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嘉奖:
(一)月综合评定合格,且无扣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月综合评定合格,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规范被扣1分,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检举、揭发、制止罪犯应当受到扣分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2.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的;
3.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
4.当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以上的;
5.被评为监狱级优秀QC小组成员的。
第二十四条 罪犯当月考核时间不足20天的,不予嘉奖。
第三节 表 扬
第二十五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表扬:
(一)连续6次嘉奖,累计扣4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7次嘉奖,累计扣5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四节 记 功
第二十六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功:
(一)检举、揭发和制止狱内违规行为,违规者受到禁闭处罚的;
(二)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罪犯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年累计扣8分以下、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可给予记功一次:
(一)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的;
(二)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非报刊编辑员罪犯当年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以上,或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2篇并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5篇以上的;
(四)年度在省局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团体第一名的;
(五)劳动等级被评为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年内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的。
罪犯年度内具有上述二种以上情形的,只可记功一次。
第五节 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一)3次表扬,或者2次表扬1次记功,累计扣10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1次表扬或记功并有14次嘉奖,累计扣12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21次嘉奖,累计扣14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六节 立 功
第二十九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三十条 “成绩突出”,是指罪犯本人在生产、科研中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确认的。
第七节 重大立功
第三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且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且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
(四)在狱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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