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罪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分级管理,是对罪犯划分不同等级并予以相应的管束和处遇,应用级差效应强化管理的约束、矫治、教育、养成、惩戒和激励功能,调动罪犯的改造极性。
第三条 分级管理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并结合其犯罪性质和主观恶习程度而确定。
第四条 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精神病犯除外。
第二章 级别标准
第五条 分级管理划分为四个等级: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严管级。
第六条 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可以定为宽管级。
服刑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过失犯、渎职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
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有期徒刑三分之二以上;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黑社会组织及带黑社会性质罪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四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开始计算,执行有期徒刑五分之四以上。
(二)改造表现具备以下条件的:
1.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管服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晋级前已接受普级管理六个月以上;
3.晋级前三年内曾经获得减刑奖励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4.晋级前两年内没有受过降级处分。
第七条 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应当定为普管级。
服刑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监服刑一年以上;
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监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入监服刑二年以上;
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开始计算,服刑一年以上;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黑社会组织及带黑社会性质罪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比照上述规定延长一年服刑时间。
(二)改造表现具备以下条件的:
1.认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自觉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降为考察级、严管级的,重新晋升普管级前接受考察级管理一年以上。
第八条 罪犯具有列情形之一,应当定为考察级。
(一)入监后未能达到普管级条件的;
(二)严管级罪犯经过三个月以上严管,有悔改表现,解除严管的;
(三)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定为考察级的其他情况的。
第九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定为严管级:
(一)凡被记过、禁闭的;
(二)考察级罪犯被警告的;
(三)宽管级、普管级罪犯被警告,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严管的;
(四)有脱逃、行凶、自杀、哄闹监狱、劫持干警或工人等意向被列为危险分子,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严管的;
(五)脱逃捕回的;
(六)假释考验期间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有违法行为被收监的。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条 罪犯级别的晋升实行渐进制,从低向高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 罪犯级别的下降,可以逐级或越级下降。
第十二条 罪犯受警告处罚的,由原级别下降一级。认错态度恶劣的,可以降至严管级。
受记过、禁闭处罚的,一律降至严管级。
被列为危险分子,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降至考察级或严管级的。
第四章 定级审批
第十三条 对罪犯定级,每三个月报批一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严重抗改违纪行为的,可以随时报批。
第十四条 罪犯级别升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分监区申报,经监区、狱政科审核,报监狱主管管教领导批准:
(一)晋入宽管级的;
(二)严管级升级的;
(三)宽管级降级的;
(四)降为严管级的。
第十五条 罪犯级别升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分监区申报,经监区审核,报狱政科批准:
(一)考察级升普管级的;
(二)普管级降考察级的。
第五章 级别处遇
第十六条 对不同级别的罪犯,给予相应级别处遇。
第十七条 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以下处遇:
(一)呈报减刑、假释优于其他的级别;
(二)符合法定条件和具有较好家庭条件的,准许离监探亲或参加集体外出参观活动;
(三)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四)准许与亲属共餐、同居;通信次数不限;重大节假日或获得减刑后准许与国内直系亲属通亲情电话。
第十八条 对普管罪犯可给予以下处遇:
(一)呈报减刑、假释优于考察级;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三)准许从事一定的事务性岗位工作;
(四)一贯改造表现好的,重大节假日准许与国内直系亲属通亲情电话;
第十九条 对考察级罪犯,应当给予以下处遇:
(一)符合减刑条件的,给予呈报;
(二)准许每月会见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
(三)不得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不得从事分散性劳动;
(四)不得与亲属共餐、同居。
第二十条 对严管级罪犯,应当给予以下处遇:
(一)不予提请减刑、假释;
(二)严管期间不计入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或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
(三)停止会见、通信、购物。特殊情况的,必须报狱政科批准;
(四)集中关押,实行强化管理、强化教育、强化改造行为规范训练;严格限制活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普管级和考察级罪犯在获得行政奖励、记功、减刑后,可给予高于本级别待遇的一定的优待处遇。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级别标记
第二十二条 罪犯应当在左胸前佩戴级别标记牌。各级别标记牌的颜色如下:
宽管级为绿色;
普管级为黄色;
考察级为白色;
严管级为红色。
第二十三条 罪犯级别牌按司法部的式样由省局统一向部局订购、发放;各监狱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罪犯佩戴。
第二十四条 对不戴、伪造、转借、丢失级别标记牌的罪犯,依照《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给予扣分或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从本省监狱调入的罪犯,应当保持原押监狱评定的级别。
从外省监狱调入的罪犯,根据本办法确定级别。
第二十六条 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或期满收监的,根据本办法,结合保外就医期间表现确定其级别。
提解送回的罪犯,根据刑期的改变和危险程度确定其级别。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以上”包含本数。“执行刑期”包括减刑的刑期。加刑的,增加的刑期与原判刑期合并计算,并参照对累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女犯监狱和少年犯管教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押犯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三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对罪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原对罪犯划定的等级参照本办法作好衔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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