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有关知识
刑罚的执行,既包括自由刑的执行,也包括财产刑的执行(即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以及广东省两院两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将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并结合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依法作出裁定。现就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服刑人员应自觉执行财产刑。服刑人员积极执行财产刑,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从宽掌握;确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二、对确有困难不能执行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城市户籍的由其户籍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非城镇户籍的,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分别加盖公章,否则视为不积极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原件须寄或送给监狱服刑人员收。证明材料一定要注明服刑人员的名字及所在监狱、监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证明材料一旦被发现做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服刑人员(亲友)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没)金,请不要通过其他方式缴纳罚(没)金。
1.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邮政局汇款缴纳罚(没)金的,应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收款人姓名应填写: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汇入账户100775087260010001。收款人一栏要填写准确,不得添加或减少字数,不能将服刑人员的名字写在收款人一栏,否则本院将无法收到该汇款。例如:
样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
客
户
填
写 |
收款人姓名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汇款方式:□现金 □账户扣款 |
汇款金额 |
十 x |
万 x |
千 x |
百 x |
十 x |
元 x |
角 x |
分 x |
请按汇款种类填写: □入账汇款:汇款账户 10077508726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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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人地址/电话 1xxxxxxxxxx 汇款人姓名 张xx 代理人姓名 □附言 帮xx监狱xx监区xxx(服刑人员姓名)交罚金 |
汇款后,请亲友将邮政储蓄银行或邮政局给回的汇款副件复印一份,并将复印件及时寄给监狱服刑人员收。本院开出的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中的一联(收据联)会定期送至监狱,并委托监狱交给服刑人员收。
如服刑人员亲友来本市区交纳罚(没)金的,请按上述方式到本市邮政储蓄银行交纳(本院不能直接收取现金)。
2.服刑人员的亲友也可以直接把现金交至服刑人员的个人账户上,然后经服刑人员申请,统一由监狱转账来缴纳罚(没)金(乐昌监狱除外)。
四、投劳前(入监前)已在原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过罚金或被没收财产的,请将缴纳单据的复印件寄给监狱的服刑人员收。
五、服刑人员在通知亲友时,应详细将上述缴纳罚金的方式向亲友作详细说明,避免造成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无法证实服刑人员已缴纳罚(没)金或遗漏等情况。一旦罚(没)金汇出后,请服刑人员亲友在七天之内打电话到本院审判监督庭或邮政储蓄银行,以便及时核对。核对电话:0751-8468365(本院审监庭)、0751-8810602(邮政储蓄银行);对罚(没)金缴纳方式仍不明白的,可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予以咨询,咨询电话:0751-8468365。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